1996 年所得税(新加坡毛里求斯)(避免双重征税协议)令 1996 年颁布公式目录第 S 249 号所得税法案(第 134 章)所得税(毛里求斯新加坡)(避免双重征税协议)令 鉴于它《所得税法》第 49 条规定,如果部长通过命令宣布该命令中规定的安排已与新加坡以外的任何国家/地区的政府达成,以减轻根据该法征收的双重征税以及该国法律征收的任何类似性质的税收,并且这些安排应该生效是权宜之计,即使任何成文法有任何规定,这些安排也应根据该法案对税收有效,并且鉴于协议1995 年 8 月 19 日,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和毛里求斯共和国政府之间作出安排她为避免双重征税而准备的物品 现在,因此,财政部长 (a) (b) 特此宣布,本命令附表中规定的安排已与毛里求斯共和国政府达成;尽管有任何成文法的规定,但它仍然如此。新加坡法规 在线发布于 1996 年 6 月 7 日的附属立法增补 PDF 创建日期 2022 年 2 月 26 日 新加坡共和国政府与毛里求斯共和国政府之间的附表协议双重征税 防止对收入征税的逃税 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和毛里求斯共和国政府,希望就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逃税达成一项协议所得税, 同意如下 本协定适用于缔约国一方或双方的居民。...
所得税(新加坡 – 毛里求斯)(避免双重征税协议)令 1996 S 249/1996pdf预览版所得税(新加坡 – 毛里求斯)(避免双重征税协议)令 1996 S 249/1996pdf完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