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税(新加坡 - 英国)(避免双重征税协议)令 1997 S 551/1997

相关行业:附属法例补充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1997年
所得税(新加坡联合王国)(避免双重征税协议)令 1997 年目录制定公式 附表第 S 551 号所得税法(第 134 章)所得税(新加坡联合王国)(避免双重征税协议)令 1997鉴于《所得税法》第 49 条规定,如果部长通过命令宣布该命令中规定的安排已与新加坡以外的任何国家/地区的政府达成,以期减免与根据以下规定的税收有关的双重征税该法案和该国法律征收的任何类似性质的税收,并且这些安排应该生效是权宜之计,即使任何成文法有任何规定,这些安排也应就该法案下的税收产生效力,并且鉴于1997 年 2 月 12 日,新加坡共和国政府与大不列颠及北联合王国政府签署的协议爱尔兰,除其他事项外,已作出避免双重征税的安排,因此,财政部长特此宣布 (a) 本命令附表中规定的安排已与联合王国政府作出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 (b) 尽管任何成文法有任何规定。新加坡法规 在线发布于 1997 年 12 月 26 日的附属立法补充文件 PDF 创建日期 2022 年 2 月 26 日 新加坡共和国政府与大不列颠及北部联合王国政府之间的时间表协议爱尔兰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对收入和资本收益征税的逃税 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和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政府;希望缔结一项关于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对收入和资本收益征税的逃税的新协定;同意如下 第 1 条 个人范围 第 2 条 涵盖的税收 本协定适用于缔约国一方或双方的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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