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 年所得税(新加坡联合王国)(避免双重征税协议)令 2010 年所得税法(第 134 章)附表编号 S 752 颁布公式的目录鉴于《所得税法》第 49 条规定,如果部长通过命令宣布该命令中规定的安排已与新加坡以外的任何国家/地区的政府达成,以期减免与根据以下规定的税收有关的双重征税该法案和该国法律征收的任何类似性质的税收,并且这些安排应该生效是权宜之计,即使任何成文法中有任何规定,这些安排仍应就该法案下的税收生效,并且鉴于它《所得税法》第 105C 条规定,部长可下令宣布避免双重征税安排为目的的规定安排鉴于新加坡共和国政府与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政府于 1997 年 2 月 12 日签署的一项协议,除其他事项外,已作出安排,以避免双重征税,鉴于新加坡共和国政府与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政府于 2009 年 8 月 24 日签署的协议,上述协议中的安排已按上述规定进行了修改新加坡法规在线当前版本 2022 年 2 月 21 日 PDF 创建日期 2022 年 2 月 21 日 现在,因此,财政部长特此宣布 (a) (b) (c) 经上述议定书修改的安排在本命令的附表中已与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政府签订;尽管任何成文法有任何规定,这些安排应自 2011 年 1 月 8 日起生效,这是权宜之计;并且本命令附表中规定的经上述议定书修改的安排是为本法案第 XXA 部分的目的而规定的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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