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66 年所得税(新加坡 - 英国)(避免双重征税协议)令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1990年
所得税(新加坡联合王国)(避免双重征税协议)令 1966 年目录制定公式 附表立法历史所得税法(第 134 章,第 49 节)所得税(新加坡联合王国)(避免双重征税协议)令1966 年 O 30 GN第 S 331967 号 1990 年修订版(1992 年 3 月 25 日) 1967 年 2 月 11 日 鉴于《所得税条例》第 49 条规定,如果部长通过命令宣布该命令中规定的安排已与境外任何国家的政府作出新加坡为免除根据该条例征收的税项和该国法律征收的任何类似性质的税项的双重征税,并且这些安排应生效,这些安排应在尽管任何成文法有任何规定,与本条例下的税收有关,并且鉴于新加坡共和国政府与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政府于 1966 年 12 月 1 日签署的协议,已作出安排除其他新加坡法规在线修订版于 1992 年 3 月 25 日发布 PDF 创建日期为 2022 年 2 月 27 日 避免窦的事情ble 征税 现在,因此,财政部长特此宣布 (a) 本命令附表中规定的安排已与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政府达成; (b) 尽管任何成文法有任何规定。新加坡共和国政府与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政府关于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附表协议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和联合王国政府非常希望缔结一项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财政、逃税的协定,同意如下条款1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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