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 年所得税(新加坡 - 保加利亚)(避免双重征税协议)令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1998年
所得税(新加坡保加利亚)(避免双重征税协议)令 1997 年目录制定公式 附表立法历史所得税法(第 134 章,第 49 节)所得税(新加坡保加利亚)(避免双重征税协议)令 1997 O 8A GN第 S 5501997 号 1998 年修订版(1998 年 6 月 15 日) 1997 年 12 月 26 日 鉴于《所得税法》第 49 条规定,如果部长通过命令宣布该命令中规定的安排已与境外任何国家的政府作出新加坡为了免除与该法案下的税收和该国法律征收的任何类似性质的税收有关的双重征税,并且这些安排应该生效,这些安排应在尽管有任何成文法中的任何规定,与该法案下的税收有关,并且鉴于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和保加利亚共和国政府之间 1996 年 12 月 13 日的协议,除其他事项外,已作出安排以避免双重新加坡法规在线修订版于 1997 年 12 月 26 日发布 PDF 创建日期为 2022 年 2 月 27 日 现在征税,因此,Mini 特此声明财务部 (a) (b) 附表中规定的安排已与保加利亚共和国政府达成;尽管有任何成文法的规定,但它仍然如此。新加坡共和国政府与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就收入税项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附表协议 共和国政府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和保加利亚共和国政府 希望就收入税收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达成一项协议, 同意如下 第 1 条 个人范围 第 2 条 涵盖的税收 本协议应适用属于缔约国一方或双方居民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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