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税(新加坡 - 南非)(避免双重征税协议)令 1997 S 520/1997

相关行业:附属法例补充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1997年
所得税(新加坡南非)(避免双重征税协议)令 1997 年目录制定公式 附表第 S 520 号所得税法(第 134 章)所得税(新加坡南非)(避免双重征税协议)令 1997鉴于《所得税法》第 49 条规定,如果部长通过命令宣布该命令中规定的安排已与新加坡以外的任何国家/地区的政府达成,以期减免与根据以下规定的税收有关的双重征税该法案和该国法律征收的任何类似性质的税收,并且这些安排应该生效是权宜之计,即使任何成文法有任何规定,这些安排也应就该法案下的税收产生效力,并且鉴于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和南非共和国政府于 1996 年 12 月 23 日签署了一项协议,双方作出安排她为避免双重征税而准备的物品 现在,因此,财政部长特此宣布 (a) (b) 附表中规定的安排已与南非共和国政府达成;尽管有任何成文法的规定,但它仍然如此。新加坡法规 在线发布于 1997 年 12 月 5 日的附属立法补充文件 PDF 创建日期 2022 年 2 月 26 日 附表协议和税收 序言 第 1 条 个人范围 第 2 条 共和国政府之间涵盖的税收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关于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逃税的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和南非共和国政府希望缔结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税收和防止对收入征税的逃税, 同意如下 本协定适用于缔约国一方或双方的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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