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层次营销和金字塔销售(排除计划和安排)令 2000 年颁布公式 1 引证和开始 2 排除计划和安排第 S 248 号多层次营销和金字塔销售(禁止)法案(第 190 章)多层次营销和金字塔销售( 2000 年排除计划和安排)令 为行使《多层次营销和金字塔销售(禁止)法》第 2(1A) 条赋予的权力,贸易和工业部长特此作出以下命令引用和启动 1. 本命令可被引述为 2000 年多层次营销和金字塔销售(排除计划和安排)令,并将于 2000 年 6 月 1 日开始实施。排除计划和安排 2.(1) 该法案第 2 节中对传销计划或安排的定义应被视为不包括以下任何计划或安排 (a) 任何包含保险业务的计划或安排, o r 任何类别的保险业务,只要参与该计划或安排的每一位保险公司和每一位保险中介均已注册,新加坡法规在线发布于 2000 年 5 月 25 日的附属立法增补 PDF 创建日期 2022 年 2 月 26 日 获得许可、批准或以其他方式有权根据《保险法》(Cap. 142)、《1999 年保险中介法》(1999 年第 31 号法案)或据此制定的法规; (b) 任何总特许经营计划或安排,或任何类别的此类计划或安排,根据该计划或安排满足 (c)(i) 项中的条件,个人有权对特许经营权进行再特许经营,( ii) 和 (iii); (c) 满足以下条件的任何计划或安排,或此类计划或安排的任何类别 (i) 计划或安排的任何发起人或参与者收到的任何利益因销售、租赁、许可或将商品以其他方式分发给任何其他人,而不是由于招募一个或多个人成为计划或安排的额外参与者的结果; (ii) 计划或安排的发起人不得故意作出或促使作出 (A) 虚假或误导性的代表方案或与任何安排或与商品有关的安排; (B) 与该计划或安排有关或与该商品有关的要项中的任何遗漏;或(iii) (iv) 计划或安排的发起人不得向任何人作出或安排作出任何陈述,表明该计划或安排下的利益将以第 (i) 项规定以外的方式产生;商品应以可按合理商业条款行使的退款或回购保证进行分发,并且计划或安排的每个参与者和商品的每个消费者都应被告知该保证的存在以及保证的方式被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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