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层次营销和金字塔式销售(排除的计划和安排)顺序目录 1 引文立法历史 2 排除的计划和安排 多层次营销和金字塔式销售(禁止)法案(第 190 章,第 2(2) 节) 多层次营销和金字塔式销售(排除)计划和安排)订单 O 1 GN编号 S 2482000 修订版 2002(2002 年 1 月 31 日) 2000 年 6 月 1 日 引文 1. 本命令可称为多层次营销和金字塔销售(排除计划和安排)命令。排除的计划和安排 2.(1) 该法第 2 条中对传销计划或安排的定义应被视为不包括以下任何计划或安排 (a) 任何包含保险业务或任何类别的计划或安排保险业务,只要每家保险公司和每家保险新加坡法规在线修订版于 2002 年 1 月 31 日发布 PDF 创建日期为 2022 年 2 月 27 日,参与该计划或安排的中介机构已注册、许可、批准或以其他方式有权根据《保险法》(第 142 章)、《保险中介法》(第 142A 章)或据此制定的法规; (b) 任何总特许经营计划或安排,或任何类别的此类计划或安排,根据该计划或安排满足 (c)(ii) 项中的条款和条件,个人有权对特许经营权进行再特许经营、(iii)、(iv)及(vi); (c) 满足以下条款和条件的任何计划或安排,或任何类别的此类计划或安排 (i) 不得要求任何人提供任何利益或获取任何商品以参与该计划或安排,除了以不超过成本的价格购买销售演示设备或材料,这些设备或材料不得转售,并且不会向任何人提供佣金、奖金或任何其他好处; (ii) 计划或安排的任何发起人或参与者因向任何其他人出售、租赁、许可或以其他方式分销商品而产生的任何利益 (A); (B) 计划或安排的任何发起人由于一名或多名参与者在向任何其他人出售、租赁、许可或以其他方式分销商品方面的表现而产生的;或(iii) (iv) (v) 除第 (ii) 项另有规定外,任何人不得因介绍或招募一名或多名人士参与计划或安排而获得任何利益;该计划或安排的发起人不得向任何人作出或安排作出任何陈述,表明该计划或安排将按照第(ii)节指明的方式以外的方式产生利益;计划或安排的发起人应就与计划或安排下的任何利益的实际或潜在应计有关的任何陈述,保持公开的新加坡法规在线修订版的最大、最小、中值、平均的公平和准确记录2002 年 1 月 31 日 PDF 创建日期为 2022 年 2 月 27 日,以及计划或安排中的发起人和参与者应计的模式收益,每个财政年度由审计师正式审计; (vi) 计划或安排的发起人不得且应采取合理措施确保计划或安排的参与者不会 (A) 故意作出、导致或允许作出与该计划或安排或对商品的虚假或误导; (B) 故意遗漏,或导致或允许遗漏任何计划或对重大特定安排或商品的; (C) 故意参与、导致或允许任何对任何重大特定计划或相关安排或商品具有误导性或可能误导性的行为; (D) 在推广计划或安排或商品、使用或导致或允许使用、欺诈、胁迫、骚扰或不合情理或非法手段时; (vii) (viii) 商品应以合理的商业条款并在商品分发之日起至少 60 天内以全额退款或回购保证的形式分发,该保证可由计划或安排的每个参与者行使。商品给参与者;在向参与者分配商品时,应以书面形式通知计划或安排的每一位参与者,保证的存在以及可以行使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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