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层次营销和金字塔式销售(排除计划和安排)(修订)令 2001 S 617/2001

相关行业:附属法例补充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2001年
多层次营销和金字塔销售(排除计划和安排)(修正案)令 2001 年颁布公式 1 引证和开始 2 第 2 段修正案第 S 617 号多层次营销和金字塔销售(禁止)法案(第 190 章)多层次营销和2001 年金字塔销售(不包括计划和安排)(修订)令 为行使《多层次营销和金字塔销售(禁止)法》第 2(2) 条赋予的权力,贸易和工业部长特此发布以下命令引用和1. 本命令可被称为 2001 年多层次营销和金字塔销售(不包括计划和安排)(修订)令,并将于 2002 年 1 月 1 日生效。第 2 段的修正 2. 多层次营销和金字塔的第 2 段2000 年销售(排除计划和安排)令(GN 编号 S 2482000)被修订 (a),删除了 (c)(i) 小段中的条件, (ii) 和 (iii) 在第 (1)(b) 项的倒数第二行和最后一行中,并替换 (c)(ii)、(iii)、(iv) 和 (vi) 项中的条款和条件;新加坡法规在线发布于 2001 年 12 月 14 日的附属立法补充文件 PDF 创建日期为 2022 年 2 月 26 日 (b),删除第 (1) 小段 (c) 小段并代之以下列 (c) 小段任何计划或安排,或任何类别的满足以下条款和条件的此类计划或安排 (i) 除以一定价格购买销售或材料外,不得要求任何人提供任何利益或获取任何商品以参与该计划或安排不超过不得转售且不会向任何人提供佣金、奖金或任何其他好处的成本;演示设备 (ii) 计划或安排的任何发起人或参与者因向任何其他人出售、租赁、许可或以其他方式分销商品而产生的任何利益 (A); (B) 计划或安排的任何发起人由于一名或多名参与者在向任何其他人出售、租赁、许可或以其他方式分销商品方面的表现而产生的;或(iii) 除第 (ii) 项另有规定外,任何人不得因介绍或招募一名或多名人士参与计划或安排而获得任何利益; (iv) 计划或安排的发起人不得向任何有利于新加坡法规的人作出或安排作出任何陈述 2001 年 12 月 14 日在附属立法增补中发布的 PDF 创建日期 2022 年 2 月 26 日 (v) 将以第(ii)节指明以外的方式在计划或安排下产生;计划或安排的发起人应就与计划或安排下任何利益的实际或潜在应计有关的任何陈述,保持公平和准确的记录,记录已获得的最大、最小、中值、平均和模式利益计划或安排中的发起人和参与者应计,并由审计师在每个财政年度进行适当审计; (vi) 计划或安排的发起人不得且应采取合理措施确保计划或安排的参与者不会 (A) 故意作出、导致或允许代表该计划或安排或向虚假或误导的商品; (B) 故意遗漏、导致或允许遗漏与计划或商品有关的任何重要细节; (C) 故意从事、导致或允许任何行为在与计划或安排或商品有关的任何重要细节方面具有误导性或可能误导性;或 (D) 在推广该计划或新加坡法规在线发布于 2001 年 12 月 14 日的附属立法补充 PDF 创建日期为 2022 年 2 月 26 日安排或商品、使用或导致或允许使用、欺诈、胁迫、骚扰,或不合情理的非法手段; (vii) (viii) 商品应以合理的商业条款并在商品分发给参与者之日起的期限内,由计划或安排中的每个参与者行使的全额退款或回购保证进行分发;并且在计划或每个参与者安排中至少 60 天后,应在向参与者分配商品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担保的存在以及可以行使担保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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