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共和国宪法(总理办公室部长的职责)通知 2003 S 371/2003

相关行业:附属法例补充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2003年
新加坡共和国宪法(部长、总理办公室的责任)通知 2003 年颁布公式 2 的目录 引用编号 S 371 新加坡共和国宪法新加坡共和国宪法(部长、总理办公室的责任) ) 通知 2003 年总理办公室部长的职责 特此通知一般信息,根据新加坡共和国宪法第 30 条第 1 款,总理已指示林宏强先生自 2003 年 8 月 1 日起,负责以下事项 (a) (b) 人口老龄化部际委员会(主席);婚姻和生育部长级委员会(主席); (c) 新加坡人才招聘委员会(主席); (d) 总理可能指派的其他职责,他应被指定为总理办公室部长。引文 2. 本通知可被引用为 2003 年新加坡共和国宪法(总理办公室部长的职责)通知。新加坡法规在线发布于 2003 年 7 月 31 日的附属立法补充文件 PDF 创建日期 2022 年 2 月 25 日内阁 2091第6卷; AGLEGSLCONS19952 卷。 1 Singapore Statutes Online Published in Subsidiary Legislation Supplement on 31 Jul 2003 PDF created date on 25 Feb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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