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共和国宪法(总理办公室部长的职责)通知 2004 S 534/2004

相关行业:附属法例补充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2004年
新加坡共和国宪法(总理办公室部长的责任)通知 2004 年颁布公式 2 引文 3 取消第 S 534 号新加坡共和国宪法新加坡共和国宪法(部长、总理的责任)部长办公室)通知 2004 年总理办公室部长的职责 特此通知一般信息,根据新加坡共和国宪法第 30 条第(1)款,总理已指示林文兴先生从 2004 年 8 月 12 日起,负责以下事项 (a) 就有关维持工业和平、新加坡劳动力的生产力以及工人的福利和福利的事项向总理提供建议; (b) 履行总理可能指派的其他职责,并被任命为总理办公室部长。引用 2. 本通知可被引用为 2004 年新加坡共和国宪法(总理办公室部长的责任)通知。 新加坡法规在线发布于 2004 年 9 月 1 日的附属立法补充 PDF 创建日期 2022 年 2 月 25 日 取消 3 . 新加坡共和国宪法(总理办公室部长的职责)(第 2 号)通知 2001(GN No. S 6332001)被取消。内阁 2091 卷。 7; AGLEGSLCONS19952 卷。 4 Singapore Statutes Online Published in Subsidiary Legislation Supplement on 01 Sep 2004 PDF created date on 25 Feb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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