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业务(对获授权从信用局接收客户信息的人员的认可)通知 2003 S 339/2003

相关行业:附属法例补充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2003年
银行业(对获授权从信用局接收客户信息的人的认可)通知 2003 年颁布公式 1 引证和开始 2 定义 3 认可金融公司有权从信用局接收客户信息的通知 No. S 339 BANKING ACT(第 19 章) ) 银行(承认被授权从信用局接收客户信息的人)通知 2003新加坡当局特此作出以下通知引证和启动 1. 本通知可被引用为 2003 年银行(授权从信用局接收客户信息的人员的认可)通知,并将于 2003 年 7 月 16 日开始实施。 定义 2. 在本通知 新加坡法规在线发布于 2003 年 7 月 16 日的附属立法补充 PDF c信用局于 2022 年 2 月 25 日的日期与该法案附表 6 第 III 部分中的含义相同;财务公司是指根据《财务公司法》(第 108 章)获得许可的任何财务公司。认可财务公司有权从征信机构接收客户信息 3. 每家财务公司均被当局认可为有权从征信机构接收客户信息,但须符合以下条件 (a) 财务公司已提供书面确认在成为信用局成员之前,向管理局告知 (i) (ii) 它已为信用局成员制定适当的操作系统和程序;它准备好、愿意并且能够遵守信用局的行为守则并履行信用局订户协议规定的义务; (iii) 它知道该法案第 47(5) 条对进一步披露施加的限制; (b) 财务公司遵守管理局不时发出或以其他方式施加的通知中指明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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