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局认可 S 417/2002

相关行业:附属法例补充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2002年
信用局的承认 目录 颁布公式第 S 417 号银行法(第 19 章) 信用局的承认 在行使《银行法》附表 6 第 III 部分中信用局的定义所赋予的权力时,金融管理局新加坡政府特此承认 Credit Bureau (Singapore) Pte Ltd 为该法案附表 6 的征信机构,自 2002 年 8 月 23 日起生效,但须遵守由以下机构不时发出的信函中规定的条件新加坡金融管理局致信用局(新加坡)私人有限公司。日期为 2002 年 8 月 21 日。KOH YONG GUAN 新加坡金融管理局董事总经理。 MIR01332000; AGLEGSL1919991 卷。 3 Singapore Statutes Online Published in Subsidiary Legislation Supplement on 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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