授权从信用局金融机构接收客户信息的人员的认可 制定公式 2 立法历史的目录 银行法(第 19 章,第 7(B)(II) 项,第 3 附表第二部分第二栏) 人员认可被授权从信用局金融机构接收客户信息 N 5 GN编号 S 4992002 修订版 2004(2004 年 2 月 29 日) 2002 年 9 月 25 日 新加坡金融管理局特此承认任何符合第 2 段描述的金融机构有权从信用局接收客户信息,但须遵守通知中指定的条件由管理局发出或以其他方式施加的。 2. 该法第 1 款;征信局是指附表三第 III 部分中提及的征信局 金融机构是指任何金融机构或新加坡法规在线修订版于 2004 年 2 月 29 日发布的一个或多个类别 PDF 创建日期为 2022 年 2 月 27 日 经管理局批准的金融机构《新加坡金融管理局法》(第 186 章)第 28 条,以开展发行信用卡或借记卡的业务。 G.N. No. S 4992002 立法历史对被授权从信用局金融机构接收客户信息的人的认可(第 19 章,N 5) 本立法历史是为了方便对被授权从信用局金融接收客户信息的人的认可的用户而提供的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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