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业(认可从信用局财务公司接收客户信息的授权人员) 通知目录 1 引文 2 定义 立法历史 3 认可财务公司有权从征信局接收客户信息 银行法(第 19 章,第 7(b)项)(II) 第三附表第 II 部分) 银行业务(对获授权从信用局金融公司接收客户信息的人员的认可)通知 N 8 GN第 S 3392003 号 2004 年修订版(2004 年 2 月 29 日) 1. 本通知可引称为银行业务(对获授权从信用局财务公司接收客户信息的人员的认可)通知。引文定义 2003 年 7 月 16 日 新加坡法规在线修订版 2004 年 2 月 29 日发布 PDF 创建日期 2022 年 2 月 27 日 2. 在本通知法中;信用局与财务公司附表三第 III 部分的含义相同,指根据《财务公司法》(第 108 章)获得许可的任何财务公司。认可财务公司有权从征信机构接收客户信息 3. 每家财务公司均被当局认可为有权从征信机构接收客户信息,但须符合以下条件 (a) 财务公司已提供书面确认在成为信用局成员之前,向管理局告知 (i) (ii) 它已为信用局成员制定适当的操作系统和程序;它准备好、愿意并且能够遵守信用局的行为守则并履行信用局订户协议规定的义务; (iii) 它知道该法案第 47(5) 条对进一步披露施加的限制; (b) 财务公司遵守管理局不时发出或以其他方式施加的通知中指明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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