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金融管理局(冻结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的资产)条例 2009 1 引用和开始 目录 颁布公式 2 对象 3 应用 4 定义 5 某些人的资产将被冻结 6 提供信息的义务 No. S 258新加坡金融管理局法案(第 186 章) 2009 年新加坡金融管理局(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个人资产冻结)条例 行使新加坡金融管理局法案第 27A(1)(b) 条赋予的权力,新加坡金融管理局特此制定以下法规引用和开始 1. 本法规可被引用为新加坡金融管理局(冻结新加坡法规在线发布于附属立法补充,2009 年 6 月 8 日 PDF 创建日期 2022 年 2 月 24 日,资产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条例 2009 年,将于 2009 年 6 月 10 日开始实施。 2.本条例的目的是协助执行联合国安全理事会第 1718(2006)号决议。 3. 本条例适用于新加坡的所有金融机构。对象适用定义 4.(1) 在本条例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委员会是指根据第 1718(2006)号决议第 12 段设立的联合国安全理事会委员会;指定人是指符合第 (2) 款所列条件的联合国名单所列的任何个人或实体;资金包括支票、银行存款和其他金融资源;决议是指联合国安理会的决议;联合国名单统指联合国安全理事会或委员会确定的个人或实体名单,这些个人或实体对其适用第 1718 (2006) 号决议第 8(d) 段所述措施,包括安全理事会或委员会不时更新并通过联合国官方网站 httpwww 在互联网上提供的任何此类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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