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金融管理局(制裁和冻结个人资产——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第 2 号修订)条例 2018 S 791/2018

相关行业:附属法例补充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2018年
1 S 7912018 于 2018 年 12 月 6 日下午 5 点首次在政府公报电子版上发布。第 S 791 号新加坡金融管理局法案(第 186 章) 新加坡金融管理局(制裁和冻结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的资产)(第 2 号修正案)条例 2018 行使第 27A(1) 条赋予的权力)(b) 根据新加坡金融管理局法,新加坡金融管理局制定以下条例 引用和启动 1. 这些条例是新加坡金融管理局(制裁和冻结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的人的资产)(修正案)第 2 号) 2018 年条例,并于 2018 年 12 月 7 日生效。 条例 5 的修订 2. 新加坡金融管理局条例 5(制裁和冻结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的资产)条例 2016 (GN No. S 2752016)(在本条例中称为主要条例)通过在第 (4) 款之后立即插入以下第 (5) 款在诉讼程序第 (1) 款中进行修订(3) 对于违反 (a) 的罪行,控方无需证明金融机构知道或有理由相信相关服务、金融服务或其他金融资产或资产或资源,或金融交易(视情况而定)与大韩民国的任何资源、其他 S 7912018 2 禁止活动有关或可能有助于这些活动; (b) 金融机构以平衡概率证明该金融机构不知道,并且通过尽职调查也不可能知道该金融服务或其他相关服务、金融资产或资源、其他资产或资源或金融交易(视情况而定)与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有关联或可能有助于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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