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媒体服务的市场行为守则变更 S 320/2012

相关行业:附属法例补充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2012年
1 S 3202012 于 2012 年 7 月 9 日下午 5 点首次在政府公报电子版上发布。不。 S 320 媒体发展局新加坡法案(第 172 章) 提供媒体服务市场行为守则的变更 为行使新加坡媒体发展局法案第 17(3) 条赋予的权力,媒体发展局新加坡当局特此更改提供媒体服务的市场行为守则(GN No. S 1482010)如下,自 2012 年 7 月 10 日起生效 删除和替换附录 4 的第 5.2.2 段 1. 第 5.2 段。删除准则附录 4 的第 2 段,并以以下段落代替 5.2.2 为确定新加坡市场上最具成本效益的相关平台的费率,MDA 将比较所有接收合格被许可人的所有相关平台的效率,使用对于每个直接归因增量成本方法或长期增量成本方法;并且在使用任一方法时,将考虑到接收合格被许可人根据截至 2012 年 6 月 21 日的费率就该相关平台支付的任何租赁费用,用于租赁 (a) Singapore Telecommunications Limiteds 网络中的光纤暗光纤束光纤电缆; (b) Singapore Telecommunications Limiteds 地下管道网络中的管道空间,这些空间可归因于使接收合格被许可人能够交叉传输供应合格被许可人的合格内容,以履行其在第 2 段下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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