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订提供电讯服务的竞争实务守则 S 49/2003

相关行业:附属法例补充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2003年
电信服务提供竞争行为守则修正案 目录 颁布第 S 49 号公式 2 电信法(第 323 章) 电信服务提供竞争行为守则修正案 行使第 49 条赋予的权力根据《电信法》第 26(1) 条,新加坡信息通信发展局特此审查和修订《提供电信服务的竞争实务守则》,自 2003 年 1 月 29 日起生效,按照第 2.2 段所述的方式。修订《供应竞争实务守则》附录二,删除电信服务(GN No. S 4122000)第 4.2.2 和 4.2.2.1 段,代以以下第 4 段。 2.2 引入管道、引入人孔和电缆室铅管、铅沙井和电缆室是 ESF,用于容纳连接到建筑物的铜缆、同轴电缆和光纤电缆。主要被许可人必须向基于设施的请求被许可人出租引入管​​道、引入人孔和电缆室,以放置他们自己的电信传输电缆。主要被许可人必须维护引入管道、引入沙井和电缆室,并且还必须对 2003 年 1 月 29 日在附属立法增补中在线发布的任何新加坡法规负责 PDF 创建日期为 2022 年 2 月 25 日,应支付通行权费(如适用)。日期为 2003 年 1 月 21 日。G.N.编号S 1892002; S 3702002 LAM CHUAN LEONG 新加坡信息通信发展局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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