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订提供电讯服务的竞争实务守则 S 464/2003

相关行业:附属法例补充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2003年
电信服务提供竞争行为守则修正案 目录 颁布第 S 464 号第 S 464 号公式 电信法(第 323 章) 电信服务提供竞争行为守则修正案 行使第 S 464 条赋予的权力根据《电信法》第 26(1) 条,新加坡信息通信发展局特此修订《提供电信服务的竞争实务守则》,自 2003 年 9 月 29 日起按照第 2 段所述的方式生效。 2. 守则电信服务提供竞争实践 (GN No. S 4122000) 的修订 (a) 通过在第 5.3 小节末尾 IDA 批准的词语之后插入词语 The Dominant Licensee must offer RIO to Requesting被许可人的期限为 3 年。 IDA 将通过公报中的单独通知指定 3 年期的开始日期。此后,在 3 年期限届满之前,IDA 可以在公报中通过公告指定主导被许可人必须向请求被许可人提供 RIO 的任何另外 3 年期限以及该另外 3 年期限的开始日期。 (b) 通过删除第 5.3.5.8 小节并替换为以下小节 (5.3.5.8) 协议的修改和持续时间 新加坡法规在线发布于 2003 年 9 月 26 日的附属立法补充文件 PDF 创建日期为 2022 年 2 月 25 日,主要被许可人必须提供(a) 除非 IDA 授权主导被许可人撤回其 RIO 并终止根据其 RIO 通过的任何互连协议,否则通过接受 RIO 达成的任何协议的持续时间应为主导被许可人必须提供的期限RIO 根据第 5 小节请求被许可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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