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信服务提供竞争行为守则修正案 目录 颁布第 S 439 号公式 2 电信法(第 323 章) 电信服务提供竞争行为守则修正案 行使第 439 条赋予的权力根据《电信法》第 26(1) 条,新加坡信息通信发展局特此修订《提供电信服务的竞争实务守则》,自 2004 年 7 月 20 日起,按照第 2 段所述方式生效。 2. 附录二对《电信服务提供竞争实务守则》(GN No. S 4122000)进行修订,在第 6 段之后插入以下第 7 段。 7.1 7.2 7.2.1 批发服务 根据本第 5.3.5.7 小节代码,主要被许可人必须以零售价为基础向基于设施的请求被许可人提供以下批发服务本地租用电路 本地租用电路 占主导地位的被许可人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基于设施的请求被许可人提供以下本地租用电路,期限为 2004 年 7 月 20 日在附属立法补充中发布的新加坡法规在线 PDF 创建日期为 2022 年 2 月 25 日尾本地租用电路。 7.2.2 规定的期限是下文第 7.2.2 小段中的 7.2.3 (a) (b) (c) (a) (b) (c) (d),从 IDA 将通过单独通知指定的日期开始公报(开始日期)完整的本地租用电路(用于多点对点连接);全本地租用电路(用于点对点连接);以及关于终止于多个最终用户站点的完整本地租用线路(用于多点对点连接),这些站点都位于中央商务区 (CBD) 代理区域内,自开始日期起 18 个月;关于终止于位于 CBD 代理区域内的最终用户站点的完整本地租用电路(用于点对点连接),自开始日期起 18 个月;关于终止于位于 CBD 代理区域内的最终用户站点的尾部本地租赁线路,自开始日期起 18 个月;对于所有其他本地租用线路,自开始日期起 24 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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