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媒体服务的市场行为守则变更 目录 制定公式 1 删除和替换第 3.1 段 2 新的第 3.2A 至 3.2F 段 3 删除和替换第 3.5 段 4 新的第 3.7 和 3.8 段 第 S 186 新加坡媒体发展局法案(第 172 章) 提供媒体服务市场行为守则的变更 为行使新加坡媒体发展局法案第 17(3) 条赋予的权力,新加坡将《提供媒体服务的市场行为守则》(GN No. S 1482010)更改如下,自 2016 年 4 月 30 日起生效,删除和替换第 3.1 段 1. 删除和替换守则第 3.1 段,以下内容取代它的段落 Singapore Statutes Online Current version as at 22 Feb 2022 PDF created date on 22 Feb 2022 3.1 简介 所有受监管人士必须遵守本部分的要求,旨在确保他们在与消费者打交道时公平合理地行事,为最终消费者提供优质的服务和准确及时的账单,并且不会将订户信息(在本部分中称为 SSI)用于未经授权的目的。新的第 3.2A 至 3.2F 段落 2. 对守则进行了修订,在第 3.2 段之后插入以下 3.2A 订阅服务信息的发布 (a) 受监管人必须免费向公众提供最新信息关于其提供的任何订阅服务,包括 (i) (ii) 订阅服务的描述和订阅费用;以及提供订阅服务的条款和条件,包括 (A) (B) 如果所提供的订阅服务是或包括广播服务,订阅服务中的频道;提供的任何折扣或其他促销活动的规格,包括将提供此类折扣或其他促销活动的期限以及在该期限之后应付的适用费用; (C) 受监管人是否可以单方面更改任何条款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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