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和期货(资本市场服务执照持有人的财务和保证金要求)(第 2 号修订)条例 2012 S 384/2012
1 S 3842012 于 2012 年 8 月 6 日下午 5 点首次在政府公报电子版上发布。不。 S 384 证券和期货法(第 289 章)证券和期货(对资本市场服务许可证持有人的财务和保证金要求)(第 2 号修正案)条例 2012 行使证券第 86、100 和 341 条赋予的权力和期货法,新加坡金融管理局特此制定以下法规引用和启动 1. 本法规可被引用为 2012 年证券和期货(资本市场服务许可证持有人的财务和保证金要求)(第 2 号修订)法规并于 2012 年 8 月 7 日开始实施。 第 26 条修正案 2. 《证券和期货(资本市场服务许可证持有人的财务和保证金要求)条例》(Rg 13)第 26(1) 条(在本条例中提及)作为主要法规)通过删除“法规和许可”字样并代以“法规和金融稳定”、“监管”字样进行修订离子、指导和许可、证券、期货和基金管理。附表一的修订 3. 主要条例的附表一经修订,在表中第 (5)(a) 和 (b) 项的经认可的投资者之后立即插入“或机构投资者”字样。 S 3842012 2 修订附表 6 4. 修订主体条例附表 6 第 2 段 (a) 删除第 (1)(a)(i) 项中的第 (2) 项并代以第 (6) 项); (b) 删除第 (1)(a)(ii) 项末尾的词; (c) 通过删除第 (1) 小节 (b) 小节并代以以下 (b) 小节,就持有从事基金管理的许可证持有人而未获发牌从事任何其他受规管活动而言,是指按照第(二)项计算的操作风险要求; (c) 就任何其他持有人而言,指按照第 (6) 项计算的操作风险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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