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S 6682018 于 2018 年 10 月 5 日晚上 7 点首次在政府公报电子版上发布。第 S 668 号证券和期货法(第 289 章)证券和期货(对资本市场服务许可证持有人的财务和保证金要求)(修订)条例 2018 行使第 100(1)、337(1) 条赋予的权力和《证券和期货法》第 341 条,新加坡金融管理局制定以下法规引用和启动 1. 这些法规是 2018 年证券和期货(资本市场服务执照持有人的财务和保证金要求)(修订)法规于 2018 年 10 月 8 日开始实施。 第 2 条的修订 2. 《证券和期货(资本市场服务许可证持有人的财务和保证金要求)条例》第 2 条(Rg 13)(在本条例中称为主要条例)已修订( a) 删除第 (1) 段中客户定义的 (b) 段,并代之以下列 (b) 段成为或将作为买卖资本市场产品的委托人进行交易; (b) 删除第(1)款中期货合约的定义; S 6682018 2 销售公共合同授权 (c) 通过删除公开采购合同的定义,在公开和第 (1) 段中并代之以下列定义 公开采购合同是指任何购买指定产品的合同,该合同尚未按规定付款符合核准交易所、认可市场营运商或海外交易所的业务规则,或合约条款(视属何情况而定);公开销售合同是指根据经批准的交易所、认可市场运营商或海外交易所的业务规则或合同条款(视情况而定)销售尚未到期交割的特定产品的任何合同; ; (d) 删除定义第 (1) 段 (f) 段中的证券一词,并代之以指明产品一词; (e) 的合格次级贷款通过删除第 (1) 段中认可 A 类交易所和认可 B 类交易所的定义并代之以下列定义 认可 A 类交易所是指受一国金融服务监管机构监管的海外交易所,或在附表 4 表 4 中 A 组交易所的国家或地区标题下指定的地区;认可的 B 组交易所指由附表 4 表 4 中 B 组交易所的国家或地区标题下指定的国家或地区的金融服务监管机构监管的海外交易所; 3 S 6682018 (f) 删除第 (2) 段中的 22(2)(b)(ii) 并代以 22(2)(b)(i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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