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和期货(资本市场服务执照持有人的财务和保证金要求)(修订)条例 2017 S 588/2017
1 S 5882017 于 2017 年 10 月 19 日下午 5 点首次在政府公报电子版上发布。第 S 588 号证券和期货法(第 289 章)证券和期货(对资本市场服务许可证持有人的财务和保证金要求)(修订)条例 2017 行使证券和期货第 100(1) 条赋予的权力法案,新加坡金融管理局制定以下法规引用和开始 1. 这些法规是 2017 年证券和期货(资本市场服务许可证持有人的财务和保证金要求)(修订)法规,并于 2017 年 10 月 20 日生效。修订条例 2 2. 修订《证券和期货(资本市场服务许可证持有人的财务和保证金要求)条例》(Rg 13)(在本条例中称为主要条例)条例 2(1),删除句号:总风险要求定义的结尾并替换为分号,并在其后立即插入以下定义ons fund 与风险投资法规和期货(许可和商业行为)法规(Rg 10)中的含义相同;风险投资基金管理人证券 14(8) 指持有基金管理执照的人,除了代表风险投资基金管理 S 5882017 2 证券投资组合外,不从事任何受规管活动的业务。第 5 条的删除和替换 3. 主体条例第 5 条被删除,以下条文代替第 5 号许可证持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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