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和期货(资本市场服务执照持有人的财务和保证金要求)(修订)条例 2016 S 522/2016

相关行业:附属法例补充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2016年
1 S 5222016 于 2016 年 10 月 28 日下午 5 点首次在政府公报电子版上发布。第 S 522 号证券和期货法(第 289 章)证券和期货(对资本市场服务许可证持有人的财务和保证金要求)(修订)条例 2016 年行使证券和期货法第 100 和 341 条赋予的权力,新加坡金融管理局制定以下法规 引用和生效 1. 这些法规是 2016 年证券和期货(资本市场服务执照持有人的财务和保证金要求)(修订)法规,并于 2016 年 11 月 1 日生效。 修订附表一 2. 《证券和期货(资本市场服务许可证持有人的财务和保证金要求)条例》(Rg 13)附表一中的表格被修改为 (a) 删除单词或项目末尾的 ( 1)(d)(ii); (b) 删除第(1)(e)(ii)项末尾的单词; (c) 删去第(1)(e)项第(iii)小段末尾的句号,代之以 ; (iv) 与任何客户进行一项或多项交易,以作为委托人进行证券交易;要么; S 5222016 2 (d) 通过在第 (1) 项 (e) 段之后插入以下 (f) 段 申请人 50,000 (i) 不持有任何客户在申请人自己的账簿中的证券、保证金或账户中的头寸; (ii) 仅与合格投资者或机构投资者进行证券交易; (iii) 不接受来自任何客户的资金或资产作为该客户购买或出售证券的任何合同的结算、保证金、担保或担保; (iv) 不与任何客户进行任何以委托人身份进行证券交易的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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