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和期货(资本市场服务执照持有人的财务和保证金要求)(修订)条例 2012 S 19/2012

相关行业:附属法例补充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2012年
1 S 192012 于 2012 年 1 月 17 日下午 5 点首次在政府公报电子版上发布。不。 S 19 证券和期货法(第 289 章)证券和期货(对资本市场服务许可证持有人的财务和保证金要求)(修订)条例 2012 行使证券法第 86(3)、100 和 341 条赋予的权力和期货法,新加坡金融管理局特此制定以下法规引用和启动 1. 这些法规可被引用为 2012 年证券和期货(资本市场服务许可证持有人的财务和保证金要求)(修订)法规,并将于于 2012 年 1 月 17 日实施。 修订第 12 条 2. 修订《证券和期货(资本市场服务许可证持有人的财务和保证金要求)条例》第 12(1) 条(Rg 13),删除对持有人的定义许可证并代之以下列定义 许可证持有人是指任何许可证持有人,但或 (a) 许可证持有人除外第 1 部分或第 2 部分适用; (b) 提供信用评级服务的许可证持有人;附表一的修订 3. 《证券和期货(资本市场服务许可证持有人的财务和保证金要求)条例》附表一经修订,在第 2 段表中的第(6)项之后插入以下项( 6A) 提供信用评级服务。 250,000。 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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