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佣外国人力(保释和个人保证金)(修订)条例 2012 S 567/2012

相关行业:附属法例补充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2012年
1 S 5672012 于 2012 年 11 月 8 日下午 5 点首次在政府公报电子版上发布。不。 S 567 雇佣外国人力法(第 91A 章) 2012 年雇佣外国人力(保释金和个人保证金)(修订)条例 在行使雇佣外国人力法第 29(2)(g) 条赋予的权力时兼任人力部部长职责的高级国务部长谭传进,特此制定以下条例引述及施行 1. 本条例可引称为《2012 年雇佣外国劳动力(保释和个人保证金)(修订)条例》并于 2012 年 11 月 9 日开始实施。 第 4 条修正案 2. 对《雇佣外国劳动力(保释和个人保证金)条例(Rg 1)第 4 条进行修改 (a),删除第(4)款并代之以下列内容第 (4) 款 在不影响第 (3) 款的情况下,根据第 (1) 或 (2) 款执行的保函的条件是,在其 (a) 中被保释或个人保释的人必须交出任何旅行证件换货; (b) 须在为他指定的日期、时间和地点移交羁押; (c) 应在保函中提及的日期和时间和地点出席,或在雇佣检查员可能要求的其他日期或其他时间和地点出席,并继续出席,直到有其他指示就业检查员; S 5672012 2 (d) 应在就业检查员要求的情况下在任何法院要求回答指控时出庭; (e) 在保证书仍然有效的情况下,未经雇佣检查员许可,不得越过新加坡境内; (f) 在保释或个人保释期间不得犯罪; (g) 不得干涉任何证人或以其他方式妨碍司法程序,无论是对他本人或任何其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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