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愿灭菌(修订)法案 2012 年第 26 号法案

相关行业:议案补充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2012年
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宪报法案增补2012 年 9 月 11 日,星期二,2012 年 9 月 10 日下午 500 点首次在政府公报电子版上发布。第 B 号通知 26 自愿消毒(修订)条例草案特此通知。议会在 2012 年 9 月 10 日公布了一般性。关于自愿绝育(修订)法案第 262012 号。2012 年 9 月 10 日第一次阅读。法案提出了一项修订自愿绝育法的法案(1985 年修订版第 347 章) .由总统在新加坡议会的建议和同意下颁布,如下 简称和开始 2 1. 本法案可能是 2012 年自愿消毒(修订)法案,并应在部长可能指定的日期生效,通过宪报公告,任命。引述为 5 第 2 条的修正案 2. 对《自愿绝育法》(本法中简称为主体法)第 2 条进行修改,删除认可机构和注册医生的定义,代之以下列定义 卫生机构是指(a ) 根据《私立医院和医疗诊所法》(第 248 章)发牌的任何私立医院; (b) 根据私人许可提供医院和医疗诊所法门诊手术服务的任何医疗诊所; (c) 任何专科医疗诊所;注册医生的含义与《医疗注册法》(第 174 章)中的含义相同;专科医疗诊所是指根据《私立医院和医疗诊所法》获得许可的医疗诊所 (a); (b) 根据《医学注册法》注册为可能规定的医学分支的专家的注册医生工作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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