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宪报法案增补2012 年 10 月 16 日,星期二,2012 年 10 月 16 日,第一次在 2012 年 10 月 15 日下午 500 点在政府公报电子版上发布。第 B 号通知 32 特此公布财务顾问(修订)法案,以供一般参考。它于 2012 年 10 月 15 日在议会中提出。财务顾问(修订)法案第 322012 号。2012 年 10 月 15 日第一次阅读。法案提出了一项修订财务顾问法的法案(2007 年修订版第 110 章) .由总统在新加坡议会的建议和同意下颁布,如下 简称和生效 2 1. 本法案可被称为 2012 年财务顾问(修正案)法案,并应在以下日期生效:部长可通过宪报通知任命。 5 第 2 条的修订 2. 《财务顾问法》(在本法中称为主法)第 2(1) 条的修订 (a) 删除了定义中的第 130A 条,代之以律师和律师第 2(1) 条; (b) 通过删除委托人的定义并代之以下列定义,委托人就代表而言,是指该代表直接受雇于其、正在为其行事或通过与他们的安排行事的人,以及代表其行事的人该代表提供或将提供任何财务咨询服务的人;第 19 条的修正 3. 主体法第 19(2) 条的修正 (a) 删除了 (b) 段中给出的词,代之以发布的词; (b)段删除(c)段并代以以下(c)段,管理局认为持牌财务顾问未能履行其在(i)本法下或产生的任何义务; (ii) 管理局根据本法发出的任何书面指示;或(c) 通过在 (g) 段之后插入以下 (ga) 段,管理局有理由相信持牌财务顾问的行为不符合其客户的最佳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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