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愿绝育(修订)法案 目录 第 111972 号法案 首次阅读 1972 年 3 月 7 日 长标题 制定公式 1 简称和开始 2 新的第 4A 条 3 第 5 条的修订 4 第 8 条的修订 解释性声明 公共资金自愿灭菌的支出(修订)Bill Bill No. 111972 于 1972 年 3 月 7 日首次阅读。一项修订《自愿绝育法》(修订版第 170 章)的法案。由总统在新加坡议会的建议和同意下颁布 在线发布于法案补充 1972 年 3 月 8 日 PDF 创建日期 2022 年 2 月 23 日 新加坡,如下简称和生效 1. 本法案可被引用为1972 年自愿灭菌(修订)法,并应在部长通过公报通知指定的日期开始实施。新的第 4A 条 2. 《自愿灭菌法》(以下简称本法)特此修订,在其第 4 条之后立即插入以下新条文 董事会可任命委员会 4A。(1) 董事会可不时时间任命可能是或可能不是董事会成员的人员组成的委员会,无论是出于一般目的还是特定目的,并且可以将执行任何特定行为或执行任何特定职能的权力授予该委员会。 (2) 董事会根据本节第 (1) 款任命的任何委员会应由董事会可能决定的成员人数组成,但在如此任命的每个委员会中,其中一名成员应为注册医生,另一名成员为成员应为具有专业资格的社会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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