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宪报法案增补2011 年 3 月 11 日,星期五,2011 年 3 月 11 日,第一次在 2011 年 3 月 10 日下午 500 点在政府公报电子版上发布。第 B 号通知 11 特此公布保险(修订)法案,以供一般参考。它于 2011 年 3 月 10 日在议会中提出。第 112011 号保险(修正)法案。2011 年 3 月 10 日第一次阅读。法案提出了一项修正保险法的法案(2002 年修订版第 142 章),对《公司法》(2006 年修订版第 50 章)及其相关事宜进行相应修订。由总统在新加坡议会的建议和同意下颁布,如下 2 简称和开始 1. 本法案可被称为 2011 年保险(修订)法案,并于部长之日起实施可借宪报公告委任。 5 修订第 1A 条 2. 修订《保险法》第 1A 条 (a) 在指示的定义之后插入以下定义 10 人,无论名称如何,就公司而言,执行官是指任何 (a) 直接受雇于该公司,或为该公司行事或通过安排与该公司行事; (b) 在日常基础上关注或参与公司的管理; 15 (b) 通过在一般再保险经纪人的定义之后插入以下定义,保证保单资金是指受保保单所有人根据第 54(2) 或 (3) 条根据其受保保单有权获得的利益,如可能是《2011 年存款保险和保单持有人保护计划法》; (c) 在合伙人和经理的定义之后插入以下定义 PPF 机构是指根据 2011 年存款保险和保单持有人保护计划法案第 56 条组成的存款保险和保单持有人保护基金机构; PPF 基金是指根据 2011 年存款保险和保单持有人保护计划法案第 34 条设立的保单持有人保护人寿基金和保单持有人保护普通基金;首席官员,就注册保险人而言,指任何人,不论其姓名,受雇于该保险人,直接负责在新加坡从事任何类别的保险人的保险业务 20 25 30 3; (d) 删除法定资产负债表和法定估值定义末尾的句号并代以分号,并在紧随其后的以下定义中插入 5 个主要股东,就保险人而言,指持有 5% 的人或以上保险人的投票权。...
保险(修订)法案 2011 年第 11 号法案pdf预览版保险(修订)法案 2011 年第 11 号法案pdf完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