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区(第 4 号)令 2011 1 引用和开始 2 宣布为保护区的区域 颁布公式 3 的目录 撤销附表 S 253 保护区和保护区法案(第 256 章) 保护区(第 4 号) 2011 年命令 为行使《保护区和保护区法》第 4(1) 条赋予的权力,内政部特此发布以下命令 1。本命令可称为《保护区(第 4 号)令》 2011 年,并将于 2011 年 5 月 11 日开始实施。宣布为保护区的区域 2. 附表第二栏中所述的区域特此宣布为该法案的保护区,每个人在该地区的人应遵守新加坡法规在线可能给出的规范其行动和行为的指示 2022 年 2 月 22 日的当前版本 PDF 创建日期 2022 年 2 月 22 日 由或代表行事的授权官员附表第一栏指明的权力。撤销 3. 2003 年保护区(第 11 号)令(G.N. No. S 4462003)被撤销。时间表 第一栏 管理局 第二栏 保护区助理总参谋长(培训) 培训区 2(北)。所有这些面积都包括在地块 1284W、1519P 和 1538A 以及地块 107X、140N、1514L、1520W、1516M、1517W、1518V、1515C、1522P、1523T、1524A、1527X、1537T 和 1283M 的一部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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