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区(第 4 号)令 2009 年目录 颁布公式 1 引用和开始 2 宣布为保护区的地区 2009 年第 S 534 号保护区和保护区法案(第 256 章)保护区(第 4 号)令为行使《保护区和保护区法》第 4(1) 条赋予的权力,内政部长特此发布以下命令 1。本命令可被称为 2009 年《保护区(第 4 号)令》和应于 2009 年 10 月 30 日引证并开始运作。 宣布为保护区的区域 2. 特此宣布附表第二栏中所述的区域为本法案的目的,并且每个人在该区域内,须遵守由附表第一栏指明的当局或代表该当局行事的获授权人员发出的规管其行动和行为的指示。时间表新加坡法规在线当前版本截至 2022 年 2 月 22 日 PDF 创建日期为 2022 年 2 月 22 日 第一栏 管理局 第二栏 新加坡樟宜渡轮码头的保护区海事和港务局。 Mukim 31 的地段 3548V、4092M 和 4334K 的所有区域(建筑物地下室层的部分,以及连接通道和浮桥)由毗邻的樟宜渡轮码头占用,面积约为 1654 平方米,范围大致如下从上述樟宜渡轮码头的 E 点开始,该点为 414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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