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区(第 4 号)令 2005 S 797/2005

相关行业:附属法例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2005年12月12日
保护区(第 4 号)令 2005 年目录颁布公式 1 引证和开始 2 宣布为保护区的场所 附表第 S 797 号保护区和保护区法案(第 256 章)保护区(第 4 号)令 2005为行使《保护区和保护区法》第 4(1) 条赋予的权力,内政部特此发布以下命令 1。本命令可被称为 2005 年《保护区(第 4 号)令》和应于 2005 年 12 月 12 日被引证并开始运作。 宣布为保护区 2. 附表第二栏中所述的区域特此宣布为该法案的目的,每个人在该区域内,须遵从获授权人员发出的规管其行动和行为的指示。时间表 新加坡在线法规 当前版本截至 2022 年 2 月 22 日 PDF 创建日期为 2022 年 2 月 22 日 第一栏 管理局 第二栏 保护区指挥官,警察海岸警卫队总部(海域)。警察海岸警卫队洛阳地区基地 位于新加坡共和国领海内的 Mukim No. 31 实龙岗港的部分海面,由警察海岸警卫队洛阳地区基地(海区)占据,面积为约 22,992 平方米,范围大致如下 从上述警察海岸警卫队洛阳地区基地(海区)的最南端开始,该点为 40,867。...
保护区(第 4 号)令 2005 S 797/2005pdf预览版
保护区(第 4 号)令 2005 S 797/2005pdf完整版

试浏览已结束,继续查看需

查看全文
回到顶部
公众号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