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区(第 4 号)令 2007 年目录颁布公式 1 引用和开始 2 宣布为保护区的场所 3 撤销附表 S 590 保护区和保护区法案(第 256 章)保护区(第 4 号) 2007 年命令 为行使《保护区和保护区法》第 4(1) 条赋予的权力,内政部长特此发布以下命令 1。本命令可称为《保护区(第 4 号)令》 2007 年,并将于 2007 年 10 月 31 日起引证并开始运作。 宣布为保护区的场所 2. 附表第二栏中所述的区域特此宣布为该法案的目的,每个人在该地区的人,须遵从获授权人员发出的规管其行动和行为的指示。新加坡法规在线发布于 2007 年 10 月 31 日的附属立法增补 PDF 创建日期 2022 年 2 月 24 日 撤销 3. 2006 年保护区令(G.N. No. S 1302006)被撤销。时间表 第一栏 管理局 第二栏 保护区民航总干事,新加坡预算总站。由 BUDGET TERMINAL 占用的 MUKIM No. 31 (Changi) CAAS Land Lot 3369W 的部分区域,面积约 72,544 平方米,范围大致如下 从上述 BUDGET TERMINAL 的最北角开始,点为 35,972 ....
保护区(第 4 号)令 2007 S 590/2007pdf预览版保护区(第 4 号)令 2007 S 590/2007pdf完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