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税(新加坡丹麦)(避免双重征税协议)令 2000 年目录制定公式 附表立法历史所得税(新加坡)(避免双重征税协议)令 2000 年所得税法(第 134 章)O 10B G.N.第 S 5852000 号 2002 年修订版(2002 年 1 月 31 日) 鉴于《所得税法》第 49 条规定,如果部长通过命令宣布该命令中指定的安排已与新加坡以外的任何国家的政府达成鉴于该法案下的税收和该国法律征收的任何类似性质的税收可以免除双重征税,并且这些安排应生效,这些安排应就税收生效尽管有任何成文法的规定,但根据该法案,并且鉴于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和丹麦王国政府之间于 2000 年 7 月 3 日签署的协议,作出了避免双重征税的安排,其中包括现在,因此,财政部长在此宣布 新加坡在线法规 当前版本截至 2022 年 2 月 21 日 PDF 创建日期 2022 年 2 月 21 日 (a) (b) tha附表中规定的安排已与丹麦王国政府达成;尽管有任何成文法的规定,但它仍然如此。新加坡共和国政府与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就收入税项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逃税的附表协议新加坡政府和丹麦王国政府,希望缔结一项关于收入税收的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协定,已同意如下: 第 1 条 涵盖的人员 第 2 条 涵盖的税收适用于身为缔约国一方或双方居民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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