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税(新加坡 - 新西兰)(避免双重征税协议)令 2010 S 452/2010

相关行业:附属法例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2010年08月12日
2010 年所得税(新加坡新西兰)(避免双重征税协议)令 2010 年所得税法(第 134 章)附表编号 S 452 颁布公式的目录鉴于《所得税法》第 49 条规定,如果部长通过命令宣布该命令中规定的安排已与新加坡以外的任何国家/地区的政府达成,以期减免与根据以下规定的税收有关的双重征税该法案和该国法律征收的任何类似性质的税收,并且这些安排应该生效是权宜之计,即使任何成文法中有任何规定,这些安排仍应就该法案下的税收生效,并且鉴于它《所得税法》第 105C 条规定,部长可以命令宣布避免双重征税安排为规定的安排2009 年 8 月 21 日,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和新西兰政府签署了一项协议,其中包括避免双重征税。财政部长特此宣布 (a) 本命令附表中规定的安排已与新西兰政府达成; Singapore Statutes Online Current version 截至 2022 年 2 月 21 日 PDF 创建日期为 2022 年 2 月 21 日 (b) (c) 该安排是该法案第 XXA 部分的规定安排;尽管有任何成文法的规定,但它仍然如此。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和新西兰政府之间关于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逃税的附表协议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和新西兰政府, 希望缔结一项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对收入征税的偷漏税协定, 同意如下 本协定适用于一个或两个国家的居民缔约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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