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8 年 4 月 28 日 菲律宾共和国和澳大利亚关于刑事事项互助的条约 菲律宾共和国和澳大利亚希望在调查、起诉和打击犯罪方面相互扩大最广泛的合作措施,并已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适用范围 一、缔约国应根据本条约的规定,在与刑事案件的调查或诉讼有关的一切事项上相互给予和提供协助。 2. 为本条约的目的,刑事事项包括: (a) 与收入(包括税收和关税)有关的刑事事项; (b) 与外汇管制有关的刑事事项; (c) 与贪污腐败、非法获取或获取财产、贿赂、欺诈公共财政或挪用或欺诈性转换公共资金或财产有关的刑事事项; (d) 与因犯罪而没收或没收财产有关的事项; (e) 与对罪行的罚款或追讨有关的事项; (f) 与限制财产交易或冻结可能被没收、没收或用于支付对犯罪所施加的罚款的资产有关的事项。 3. 此类协助应包括: (a) 取证; (b) 提供文件、其他记录和信息,以及获取个人陈述; (c) 人员和财产的位置和识别; (d) 执行搜查和扣押请求; (e) 采取措施查明、限制和没收犯罪所得,并就包括限制财产交易或冻结据称与刑事事项有关的资产在内的犯罪追回罚款; (f) 让囚犯可以作证或协助调查; (g) 让其他人可以提供证据或协助调查; (h) 送达文件,包括司法文件; (i) 其他符合本条约目的且不与被请求国法律相抵触的协助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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