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 年 7 月 9 日 菲律宾共和国和瑞士联邦在刑事事项上相互法律互助条约 菲律宾共和国和瑞士联邦 以下简称为希望提高缔约国之间合作效力的缔约国通过提供刑事事项司法协助的规定对犯罪进行调查、起诉和惩处 协议如下: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 1 条 提供司法协助的义务 1. 缔约国承诺按照以下规定相互提供法律协助本条约的规定,是在任何诉讼中就其处罚属于请求国司法当局管辖范围内的罪行的最广泛的司法协助措施。 2. 协助应包括为在请求国推进刑事诉讼而采取的所有措施: (a) 取得证词或其他陈述; (b) 出示物品、文件、记录或证据; (c) 为没收或归还目的而交出物品和资产; (d) 交换信息; (e) 追查、搜查和扣押以及冻结和没收犯罪所得; (f) 送达文件; (g) 转移被拘留者以进行审讯或对质; (h) 与本条约的目标相一致的为缔约国相互接受的其他援助。第 2 条 排除 本条约不适用于下列情况: (a) 被起诉或被判有罪的人的引渡、逮捕或定位; (b) 执行刑事判决。第 3 条 拒绝或推迟援助的理由 1。...
菲律宾共和国和瑞士联邦刑事事项司法互助条约pdf预览版菲律宾共和国和瑞士联邦刑事事项司法互助条约pdf完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