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 年 12 月 18 日 菲律宾共和国政府和泰国王国政府关于预防和打击犯罪活动的合作协议 菲律宾共和国政府和泰王国政府(以下简称称为“双方”);从进一步加强菲律宾共和国和泰王国之间的友好关系和多方面合作的愿望出发,为促进地区和世界的和平、稳定、合作与发展作出贡献;认识到尊重独立、主权、完整和不干涉内政的原则;认识到两国在预防和打击犯罪活动方面建立合作关系的重要性和互利共赢;协议如下: 第 1 条 双方应根据泰王国和菲律宾共和国现行法律法规相互合作预防和打击犯罪活动: 1. 非法制造和贩运毒品药物、精神药物、前体和基本化学品; 2. 非法贩运武器、弹药、爆炸物和放射性物质; 3. 绑架、拐卖妇女儿童的; 4. 国际恐怖活动; 5、国际走私; 6、经济犯罪; 7. 伪造货币和文件的制造和流通; 8. 非法移民;九、双方不时共同决定的其他犯罪活动。第二条 为执行本协议第一条,双方应在遵守双方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以下列方式开展合作: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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