菲律宾共和国政府与文莱达鲁萨兰国苏丹和杨迪-佩尔端政府关于商船及相关事宜的协议
2003 年 1 月 27 日 菲律宾共和国政府与文莱达鲁萨兰国苏丹和杨迪-佩尔端政府之间关于商船运输及相关事宜的协议 菲律宾共和国政府与苏丹陛下和文莱达鲁萨兰国的杨迪-佩尔图安(以下简称“缔约方”),希望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加强和促进双方合作,提高海上运输效率。已同意如下: 第 I 条 术语定义 就本协议而言,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 a) “船舶”是指用于运输货物和/或乘客的商船,悬挂国旗并在任一缔约方。该术语不包括: (i) 渔船; (ii) 木壳船只; (iii) 海军军舰和辅助舰艇; (iv) 仅执行行政或国家职能的船舶; ㈤ 科研船; (vi) 用于非商业用途的其他船只。 b) “船员”是指所有受雇或实际受雇在缔约方船只上执行任务的人,包括船长,以及实际受雇在第三国船只上执行任务的缔约方国民与船舶的工作或服务有关的人员,并酌情列入其船舶物品或船员名单,并持有本协定第九条规定的身份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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