菲律宾共和国政府与文莱达鲁萨兰国苏丹和杨迪-佩尔端政府之间关于菲律宾共和国和文莱达鲁萨兰国之间及以外地区的航空服务协议
1987 年 8 月 24 日菲律宾共和国政府与文莱达鲁萨兰国苏丹和杨迪-佩尔端政府之间关于菲律宾共和国和文莱达鲁萨兰国之间和之外的航空服务的协议 共和国政府菲律宾和文莱达鲁萨兰国苏丹和杨迪-佩尔端陛下政府;作为 1944 年 12 月 7 日在芝加哥开放供签署的《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的缔约方;希望缔结一项符合上述公约的协定,以建立菲律宾共和国和文莱达鲁萨兰国之间和之外的航空服务;同意如下: 第 1 条 定义 就本协定而言,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 (a) “公约”一词是指 1944 年 12 月 7 日在芝加哥开放供签署的国际民用航空公约,并包括根据该公约第 90 条通过的任何附件以及根据该公约第 90 和 94 条对附件或公约的任何修正,只要这些附件和修正已被缔约方通过; (b) “航空当局”一词,就文莱达鲁萨兰国而言,是指交通部长或任何被授权执行他目前行使的任何职能或类似职能的个人或机构,而就文莱达鲁萨兰国而言,是指菲律宾、民航局或任何被授权执行该局目前行使的职能或类似职能的个人或机构; (c) “指定空运企业”一语是指由缔约方指定并根据本协定第三条授权的空运企业; (d) “领土”一词就文莱达鲁萨兰国苏丹陛下和杨迪-佩尔图安国王陛下政府而言,是指在文莱达鲁萨兰国的主权、宗主权、保护或管理下的陆地区域和与其相邻的领海,并且在与菲律宾共和国政府有关的由菲律宾共和国主权、宗主权、保护或管理的陆地区域和与其相邻的领海; (e) “航空服务”、“国际航空服务”、“航空公司”和“为非交通目的经停”等术语具有公约第 96 条分别赋予它们的含义; (f) “时刻表”一词是指本协议所附的航线时刻表以及根据本协议第 16 条的规定商定的任何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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