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III 条,1986 年 10 月 15 日] 权利法案第 1 条。未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也不得剥夺任何人受到法律的平等保护。第 2 节 人民保护其人身、房屋、文件和财物免受出于任何性质和任何目的的不合理搜查和扣押的权利是不可侵犯的,除非有可能,否则不得签发搜查令或逮捕令由法官在申诉人及其可能提供的证人宣誓或确认后,由法官亲自确定,特别是描述要搜查的地点和要扣押的人或物。第 3 节 (1) 通信和通信的隐私不得侵犯,除非法院有合法命令,或者法律规定的公共安全或秩序另有要求时。 (2) 任何违反本条或前款规定取得的证据,在任何诉讼中均不得用于任何目的。第 4 节 不得通过任何法律剥夺言论、表达或新闻自由,或剥夺人民和平集会和向政府请愿以解决冤情的权利。第 5 节 不得制定关于确立宗教或禁止自由行使宗教的法律。永远允许不受歧视或偏好地自由从事和享受宗教职业和礼拜。行使公民或政治权利无需进行宗教考试。第 6 条 除非法院有合法命令,否则不得损害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居留和变更居留的自由。除法律规定的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公共卫生利益外,旅行的权利也不得受到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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