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XI 条,1986 年 10 月 15 日] 公职人员的责任 第 1 条公职是公共信托。公职人员必须时刻对人民负责,以最大的责任、正直、忠诚和效率为人民服务,爱国正义,过着谦虚的生活。第 2 节。总统、副总统、最高法院成员、宪法委员会成员和监察员可因违反宪法、叛国罪、贿赂、贪污腐败、其他重罪或背叛公众信任。所有其他公职人员和雇员都可以依法被免职,但不能通过弹劾。第 3 节 (1) 众议院拥有启动所有弹劾案的专属权力。 (2) 经核实的弹劾申诉,可由众议院任何议员或任何公民在任何议员通过决议后提出,该决议应在十个会议日内列入议事日程,并提交给在其后的三天会议日内提交适当的委员会。委员会在听取并获得所有成员的多数票后,应在此类转介后的 60 个会议日内向众议院提交报告以及相应的决议。该决议应在收到后十个会议日内由众议院审议。 (3) 必须有至少三分之一的众议院议员投票通过委员会弹劾条款确认赞成的决议,或者推翻反对的决议。每个成员的投票应记录在案。 (4) 如果至少有三分之一的众议院议员提出经核实的弹劾申诉或决议,则构成弹劾条款,立即由参议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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