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尔)卷。 1 NO.3 / 1990 年 7 月 - 9 月 [ MIA 备忘录通函编号27-C,1985 年 4 月 23 日] P.D. 866/1711 此后,根据 P.D. 为海外船舶签发菲律宾登记临时证书 (TCPR) 应遵循以下指南。 866/1711,即: I 申请人资格 1. 只有被授权主要从事海外航运并获得 MARINA 正式认可的菲律宾国民才能根据 P.D. 租用和注册任何外资船舶。 866/1711。 2. 申请人的主要官员,例如总裁、运营副总裁、总经理、货运/租船经理或同等职位[应] 拥有至少三 (3) 年的船舶和航运管理经验。二、前置审批条件 1. 前三(3)艘租用船舶的所有者权益或实收资本至少为P1.5M,增租船舶应增加至P2.5M。超过三个。 2. 公司的法人名称必须表明公司的主要目的是从事租船或海外航运业务,并且该名称中包含的任何字词或术语都会给人以公司只是代理人的印象或辅助应删除/修改。 3. 对于在菲律宾国旗下永久注册的每艘至少 5,000 载重吨的自有船舶,申请人可以光船租赁最多七 (7) 艘船舶。...
根据 P.D. 签发临时菲律宾登记处的修订指南866/1711[MIA 备忘录通函编号27-C]pdf预览版根据 P.D. 签发临时菲律宾登记处的修订指南866/1711[MIA 备忘录通函编号27-C]pdf完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