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尔)卷。四号4 / 1993 年 10 月至 12 月 [ MIA 备忘录通函编号1993 年 9 月 27 日 78 日] 关于颁发渔船特别许可证的指南 以下指南适用于根据 MARINA 与 PCG 之间的协议备忘录和 PD No. 474,经修正。任何渔船在未获得 MARINA 的特别许可证之前,不得将其使用从国内更改为海外。 1 特别许可证的有效期 特别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一 (1) 年,前提是菲律宾海岸警卫队 (PCG) 颁发的证书在许可证有效期内应保持有效。 2 签发特别许可证的要求 除非已提交以下所需的预先批准文件并由相关 MARINA 办公室正式核实,否则不得接受特别许可证申请: 2.1 致 MARINA 的意向书由发起人公司的正式授权官员; 2.2 申请特别许可的原件(首次),需提供菲律宾登记临时证书(包租船舶)或菲律宾登记证书(自有船舶)复印件; 2.3 PCG出具的有效检验证书(CI); 2.4 对于光船租赁船舶,提供最新的支付租赁费用 4.5% 预扣税的证明;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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