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尔)卷。四号4 / 1993 年 10 月至 12 月 [ MIA 备忘录通函编号81,1993 年 11 月 8 日] 根据第 474 号总统令第 6 (b) 条、第 125 和 125-A 号行政命令第 12 (a) 条以及在符合中央银行第 1347 号通知第 13 条所载的政府现行政策,以放宽/放松对进口的管制,包括船舶进口。 1992 年 1992 年 7 月 27 日,特此通过以下指导方针: I 目标 本备忘录通函旨在使本局关于船舶购置的政策与国家进口政策相协调,特别是 CB 通函 No. 1347, s. 1992 年,因此,向潜在的和现有的航运公司/运营商通报在购置用于国内贸易的船舶时应考虑的基本和一般考虑或要求。 II 适用范围 本通函适用于所有购买用于国内贸易的任何类型船舶的个人、公司、公司和实体,但单独的备忘录通函涵盖的渔船和油轮除外。术语定义错误 1. 购置应包括打算用作公用事业的船舶的进口、光船租赁、租赁购买、租赁不可撤销购买和本地建造。 2. 国内贸易是指在菲律宾各个港口和地方之间的客货租用运输。 3. 船舶 能漂浮在水面上的一切船舶或人工装置的总称,设计用作利用自身或他人动力进行水上运输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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