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尔)卷。 5号1/1/1994 年 3 月 [ PCG 备忘录通函编号1993 年 11 月 22 日 18-93 日] 国内贸易船上视频录像机展示/展览的指南 A 当局 1. 第 5173 号共和国法案第 3 节 (u) 段。 2. 视频视频监管委员会的修订规则和条例根据 1987 年 PD 1979 年 6 月 1 日的 02-79 和 1992 年 12 月 10 日的第 72 号 MARINA 备忘录通函。 C 范围 本备忘录通函的规定涵盖在菲律宾注册的载客船只上展示/展示视频并指定需要包括的功能在电影或录像中显示乘客的安全提示。 D 术语定义 1. 录像带、光盘、类似软件或任何其他技术变体,包含可在电视屏幕和其他投影仪上再现的任何电影作品、表演或事件的预先录制的视觉图像和声音设备。但是,录像不包括视频游戏和计算机磁带、光盘以及用于可能需要观众积极参与的游戏和娱乐目的的类似软件和设备。 2. 公开展览 在电影室、餐厅、大厅、休息室、迪斯科舞厅、酒吧和其他对公众或私人开放的类似场所,以录像形式展示电影作品、表演或事件的行为或业务出于金钱或促销考虑,或有十五人或更多人在场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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