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订备忘录通函编号42 关于根据 PD 760/866/1711 [MIA 备忘录通告第 760/866/1711 号光船租赁/注册船舶申请指南] 42-A]

相关行业:国家行政登记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90年03月26日
(纳尔)卷。 1 NO.2 / 1990 年 4 月 - 6 月 [ MIA 备忘录通函编号42-A,1990 年 3 月 26 日] 修订备忘录通函编号。 42 PDs 760/866/1711 下的光船租船/船舶注册申请指南 为进一步鼓励通过进口或本地购买购买用于海外运营的船舶,从而刺激善意船东的发展和增长,备忘录通知第42号特此修改为: 鼓励船东/租赁不可撤销购买(LIP)安排的措施 1.船东公司应允许 MARINA 认可的航运公司在其现有包租船舶的基础上,为每艘自有船舶光船租赁额外七 (7) 艘船舶;和 b。船东公司有权将其租用船舶配额分配给符合条件的子公司。 2. 签订 LIP 合同的公司任何现有的没有任何自有吨位的经认可的海外航运公司可以通过不可撤销的租赁购买计划最初从事购买船舶进行海外运营,前提是: i.公司的实收资本应至少为 P7.0 百万; ii.拟收购船舶不少于2500载重吨; iii.公司或其任何关联公司不得行使光船租赁七 (7) 艘额外船舶的权利,直至船舶的购买价格已全额支付和/或船舶已永久注册为菲律宾国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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